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中,很多专业的备注中都有“不考英语(二)者须加考”、“考英语(二)者,任选考3门,不考英语(二)者,须考完全部6门”、“二选一”等字样。下面我们分别解读它们的含义。
一、“不考英语(二)者须加考”
不考英语(二)的同学,可以考一门以上的其它课程来代替英语(二)。
比如,郑州大学主考的金融本科专业可以用“金融理论与实务”、“计算机应用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这三门课去替代,全部考完这三门课,就不用考“英语(二)”了。
如果英语(二)已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办理了免考,也相当于考试过了,其它的代替课程也不用再考了。
二、“考英语(二)者,任选考3门,不考英语(二)者,须考完全部6门”
比如,郑州大学主考的法律本科专业,若不想考英语(二)了,可以用“房地产法”、“税法”、“金融法”、“公证与律师制度”、“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这六门去替代。若考英语(二),只用选择其中的任意三门考试即可。
三、“二选一”
即在两门课程中任意选择其中一门考试就行了。
比如,郑州大学主考的护理学本科专业,如果考试或办理过免考该专业中的“英语(二)”,那么“妇产科护理学(二)”和“儿科护理学(二)”是二选一,必须选择其中一门考试,“护理管理学”和“护理教育导论”也是二选一的课程,也必须选择其中一门考试。如果不想考“英语(二)”,那么,“二选一”课程中的四门理论课都得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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