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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考千万别这样子考试

浏览:3392 来源:中原招考网 2016-11-25 08:49:00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部令,公布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些行为属于严重违纪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这些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纪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对雷同卷的处理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对隐瞒疾病或病史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有规矩
  对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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