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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作弊 将永不录用

浏览:3442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2016-10-08 09:24:50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公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一、作弊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并不予录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视情形记录5年或者长期记录。
  对抄袭、协助抄袭的或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而如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则将长期记录,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对于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则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答卷雷同,报考者至少禁考5年
  新颁布的办法中,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同时,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5年内直至终生不得报考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任何破坏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考试作弊行为“零容忍”。“近年来,作弊开始盯上高科技。此次,增加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为惩处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作弊的行为提供了依据,以此加大对高科技作弊的打击力度。”
  三、对处罚不满可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注重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比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办法》就增加了有关扰乱考点、考试秩序的处罚条款。包括: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等行为,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可入禁考名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同时公布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的样式文本,其中明确“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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