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4日召开的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广东省政府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做了相关说明,该《条例》中明确了教育惩戒相关事宜,根据《条例》规定,中小学任课教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责令学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惩戒措施。
《条例》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可以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制教育。
针对学校的安全保护问题,《条例》也做了相关规定,要求校园门前地面应当施划、设置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的标线、标志,设置防冲撞设施。与此同时,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在必要时可以查验在校园活动人员的身份。
此外,《条例》还规定:幼儿园和小学一、二年级应当建立学生接送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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