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试行)》,公布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并于即日开始实施。
营利性培训机构名称中必须出现“公司”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标准(试行)》提出严格规定,须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且信用状况良好。并再次强调,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居民住宅等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标准(试行)》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居民住宅等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进度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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