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共同印发了《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参加过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同时,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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