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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狠抓中职招生:严禁“买卖生源”等行为

浏览:3927 来源:人民网 2014-09-16 15:36:50

  教育部近日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机制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的通知》,要求把规范招生秩序作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
  通知说,2014年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招生总体进展顺利。但是,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在中职招生过程中存在买卖生源等不规范行为:一些中职学校挖抢生源;一些初中学校操控毕业生源从中牟利;非法中介组织倒买倒卖生源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招生秩序,损害了教育形象。对此,中央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进一步完善招生办法,加强管理,深化改革,规范秩序。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中职学校的招生资格审核。严格实行中职招生准入制度,建立中职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和学校退出机制,确保中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质量。“对不具备招生条件、办学资质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依法取消其招生、办学资格。对违规办学、招生行为不规范、办学质量不合格以及发生严重影响稳定事件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限制或停止其招生。”
  通知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秩序。“要把规范招生秩序作为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招生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严肃招生纪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招生中出现的操控生源、收受回扣等行为,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通知》要求中职招生工作要坚持“六个严禁”。具体为: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中等职业学校或其他机构招生;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封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严禁生源学校或教师买卖生源,向中职学校索要、收受任何名义的经费或实物;严禁委托任何非法招生“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挂靠中职学籍进行招生。
  通知表示,违反上述规定者,有关部门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通知还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建立统一的中职招生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审核通过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和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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